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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法院审监庭转变审监职能构建监督体系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9-10-23 14:02:04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职能发挥主要是通过案件的审判,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体现公正正义、人人平等,要符合法律规定,保证案件质量。要保证案件质量在法院内部系统就应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审判监督庭就应是这种监督机制的执行者,新形势下审判监督庭的职能转变是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树立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代表院长行使职权,从目前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督。我院作为基层法院,针对审判监督庭职能转变作了如下工作:

一、强化再审职能发挥

审判监督庭俗称法院中的小法院,其对刑事、行政、民事案件进行再审,因此审监庭的案件复杂难度较大,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不同。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对原法律的修改,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存在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部分抗诉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相应减少。从此立法可以看出是为了更好保障当事人再审权利的实现,但这也不排斥基层法院自我发现存在有错误进入再审程序,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需要严把质量关和为适应新形势转变再审监督职能,将事后的审监监督,转化为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为载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动态全过程监督。

再审监督纠正错案是审监庭第一要务,坚持有错必究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和维持生效裁判既判力,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权利和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行为的发生。我院在再审案件减少的情况下更注重案件的质量,在坚持依法纠错过程中,努力实现审判监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年我院共受理再审案件2件,审结2件,由于再审案件减少,为此我们将再审案件办成精品创造了条件。例如,何桂兰涉嫌贪污一案,对涉嫌贪污经多次鉴定和开庭审理,最终确认贪污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撤回公诉,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提高案件质量,构建监督体系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永恒的生命线,也是体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标准,如何保障案件的质量,我院党组对此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了以审判监督庭为中心,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为载体,对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和执行案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针对审判监督庭工作综合性强,涉案类型广泛,所涉及法律问题复杂等特点,党组十分重视加强审判监督庭的组织建设,专门抽调数名作风正派,原则性强,通晓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的骨干充实到审判监督庭,为搞好审判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目前审监庭4名干警均达到法律本科以上学历,2名同志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其中一名同志还在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为使审判监督庭法官工作中消除顾虑,放手开展工作,注重引导干警自觉摆正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院领导理直气壮为审监法官撑腰打气,端正全体干警正确认识,为审判监督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为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评查,我院及时成立案件评查办公室,并将办公室设在审监庭,对全院各业务庭审判和执行案件逐案进行评查,对照本院《案件质量评比办法》的标准,确定等级。对案件评查得分85分以上的为一类案件,70分至84分的为二类案件,70以下为三类案件。对各业务部门审结案件的平均分值进行排名,并计入部门和法官绩效考评档案。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或上访案件,上级交办案件由审监庭评查提出意见,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类别。对评查出问题的以通知形式下发各业务庭,限期对存在不规范问题予以改正,未经审监庭参评的案件不得归档。审判委员会对审监庭每月评查的卷宗和已归档的案件随机抽查,对发现问题的卷宗,不仅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处罚,还对审监庭进行处罚,严格案件评查制度,杜绝案件“带病”归档,有效避免了分类的随意性;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程序和异议解决机制。我院制定了《审判监督案件评查程序》、《异议解决机制》,为确保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对审判监督案件评查程序标准实行公开,使每位干警都能了解具体细则,对评查出的问题实行异议制度,增强监督的透明度,在制订标准过程中既考虑实体,又考虑程序,既衡量法律效果,又考虑社会效果,尤其是人民群众对办案质量的意见和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建立案件质量分析报告制度。通过每月的评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评查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对查出的“常见病”、“多发病”问题,就其存在原因进行分析,查出根本原因并写出报告,供领导决策使用。

三、以“四检查、四评比”为主线,实行动态管理

为实现审判监督庭职能转换,年初我院研究制定了以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跟踪监督提高公正执法水平为主要内容,由审监庭牵头,各业务部门参加落实审监庭转换职能的开展“四检查、四评比”活动。“四检查”:即⑴查立案环节。来信来访材料是否登记,是否有该立案而不立案现象,是否有不该立案乱立案现象,是否按标准收取诉讼费;⑵查庭审。是否按照庭审规则执行,是否公开开庭,是否按期开庭,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实现,适用程序是否正确,庭审中是否有接听手机、乱走动现象发生,是否按规定着装;⑶查法律文书质量。当事人名称列的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所查事实是否列清,证据认定理由是否充分,引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有无错别字,语句是否通顺,标点符号是否正确;⑷查执行环节。是否有执行前对案件将要如何执行的执行方案,是否有执行日志,执行中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该使用而不使用现象,是否有不该使用而使用,该使用而不使用现象。对当事人就执行异议或第三人提出异议是否进行审查,审查是否有结论。“四评比”:即⑴通过查立案环节,评出立案能手;⑵通过查庭审和案件质量,评出办案能手;⑶通过查裁判文书有无瑕疵,评选优秀裁判文书;⑷通过查执行环节,评选执行能手。

以“四检查、四评比”活动为载体,审监庭不定期对立案庭检查,发现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及没按标准收取诉讼费的,发出《纠正错误通知书》,限期整改,从第一时间上监督案件,保证工作质量。对各审判庭庭审中查出问题的专门制定了《庭审反馈意见表》、《限期补正意见书》、《限期重新开庭通知书》等格式文书,对能补正的及时补正,无法补正的需要重新开庭的限期重新开庭,在限期内不能补正或未重新开庭的,由审监庭报院长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对评选出优秀法律文书和差的法律文书,予以张贴,并作出评语,对差的法律文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说明今后应注意的事项。通过优秀法律文书的评选鼓励了先进,鞭策了落后,也为全省法院开展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对执行中所查出问题,对不该采取强制而采取的,坚决予以撤销,对该采取而没有采取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报院长进行处理,对全年两次以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院长决定待岗培训,对不按执行程序办理的,发出《纠错通知书》,对拒不纠正错误的通报批评或更换执行人员。审监庭对各业务庭检查分别记录,每月对各庭检查进行通报。

我院“四检查、四评比”的审判监督机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督工作体系,审判质量管理实现了“四个转变”:即从监督向制度管理的转变,从单一主体管理向复合主体管理的转变,从单一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转变,从分散管理向系统管理的转变。“四检查、四评比”的审判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杜绝了乱立现象发生,使庭审活动更加规范,庭审功能得到加强,法官的审判艺术有了较大提高,裁判文书更加规范,质量明显提高。执行案件程序规范,采取强制措施规范合理,同时强化了各审判部门和办案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呈现出审判质量不断提升的良好态势。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我院制定了《“四检查、四评比”实施细则》、《法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执行案件监督实施办法》、《卷宗质量检查细则》等制度,为保证监督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实践中对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制度,在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对本院实践中总结出的问题,对原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另外,我院为保障监督有效进行,还具体做了如下工作:㈠是建立“三个档案”。建立干警业绩考核体系,不断完善干警业绩评价方法,建立审判人员案件质量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三个档案”,做到一人一档;㈡是实行末位整改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依据三个档案记载数据,客观公正评价干警工作业绩,激励干警勇于争先;㈢是通过聘请执法监督员,设置监督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实行社会监督,形成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联动机制;㈣是通过人大评议和检察院监督,对发现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处理。

我院通过以“四检查、四评比”为主线,推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有效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出现“两升两少两提高”的可喜局面,即干警的业务素质得到了提升,案件质量有较大的上升,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和当事人缠访、闹访的案件明显减少,干警争先创优意识提高,法律文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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