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业纠纷案件呈快速攀升,该类案件往往涉及业主数量多、矛盾调处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具有群体性和示范效应。近年来,正阳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类纠纷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且在审理执行中存很多问题及困难:
一是调解难度大。部分物业纠纷多是源于开发商的建设遗留问题,如擅自变更小区规划、房屋质量存在瑕疵、配套设施项目不全、绿化不达标等。业主入住后找不到开发商,只好找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根本无能力解决开发商的建设遗留问题,从而造成双方诸多纠纷,给法院调解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
二是送达法律文书难。部分业主虽然买了房,但没有实际入住小区,联系方式变更或者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实际居住地点及工作单位难确定,致使案件只能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使得案件审限增加,增加了诉讼成本。
三是衡平双方举证能力难。无论是业主当被告还是作原告,其所举证据种类单一,证明力不强。
四是认定物业公司是否违约及违约程度难,裁判标准难以把握。不少纠纷系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发生,评价物业公司服务标准是个软性指标,相应的物业管理法中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评判规定,因此要准确、客观地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的程度困难较大。对其服务情况难以确定一个绝对的客观标准,致使判断物业公司的履约情况难以把握。
建议:
一是加快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物业纠纷诉前沟通机制,建议成立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牵头,涉案物业公司、业主代表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参加的联席机制,在诉前对物业纠纷进行协调处理,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
二是加大调解力度。物业管理纠纷是涉群体性纠纷,一味以判决方式结案极易引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的激化,对在诉前达不成的调解意见的在诉讼中也应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尽力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力争双方达成一致性意见。
三是健全法制,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厘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界限和法律地位,明确其各自的权利义务,使此类纠纷处理有法可依。从而杜绝不同法院在审理与业主委员会有关的案件时,出现因地而异的判决,确保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是加强宣传,提高维权能力。通过送法进社区、巡回审判、举办法律讲堂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双方特别是业主的合同意识、证据意识,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