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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

  发布时间:2021-02-01 09:18:45


人民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在实践中,司法救助工作仍面临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审批手续复杂。司法救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法院自筹、政法委专项救助资金等,筹集渠道相对较窄。而一般情况下,执行案件及涉法涉诉信访的司法救助金需向政法委申请专项救助金,由于救助金不充裕,对救助金的申请程序复杂、审查环节多、审批周期长;且审批过程中人民法院缺乏话语权,有时候难以就救助金的急需性进行充分说明,造成获得的批准面较窄,批准金额有限,司法救济金显得“杯水车薪”。
   
二是司法救助的范围狭窄,方式单一。司法救助的对象是交纳案件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而对于平时经济收入状况较好、在诉讼前突然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往往不纳入救助范围。但实际上,具有此种情形的当事人占有较大比重。实践中,司法救助以民事领域中的医疗、交通事故、工伤等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主,案由单一、受惠面不广。  

三是容易引发当事人“信访不信讼”。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批信访当事人的困难,保障了他们的权益,但由此也诱发一些没有合法合理诉求的案件当事人以上访、缠访、闹访的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也有的当事人在获取司法救助金后继续上访,以便再次获得司法救助,引发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是标准模糊。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大多来自农村,有些当事人仅凭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一纸证明便到法院要求司法救助,上述机构出具证明时随意性较大,法院对其真实性难以界定,司法实务中亦出现了司法救助不当的现象。

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进一步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建议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由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大筹措救助资金力度,设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此外,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的捐赠及资助,调动社会力量,不断充实救助基金。二是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增强救助实效。救助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但如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申请或不能自行提供生活经济状态证明的,相关部门也可依职权启动。为提高运作效率,必要时可以探索由财政部门每年拨付一定的专项救助金给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的司法救助委员会专门管理资金的拨付、发放工作,从案件承办人到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层层把关、审批,切实保障司法救助金的精准发放。三是提升司法救助意识,完善便民救助举措。借助典型案件,开展法治宣传,让更多弱势群体了解并运用司法救助制度;而对于个别无理且恶意缠访、闹访以谋取不当的救助利益的当事人,要强化打击力度。四是扩大司法救助对象的适用范围,满足更多困难群体的诉讼需求。

责任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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