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立案侦查难、认识不一、沟通联系渠道不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打击拒执犯罪的效果,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立案侦查难。部分执行承办法官不善于固定调查证据,造成程序、证据意识不强,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案件难以立案侦查。同时,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材料只是仅仅进行证据审查,能不立就不立,特别案件还需要领导出面协调才能立案,消磨了移送案件的积极性。
二是沟通联系不够。法院刑事审判庭缺少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材料审查,导致案件材料不齐、证据不足,在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来回折腾。检察院缺乏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导致法院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材料检察机关没有报备,致使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的案件多,能够真正立案的少。
三是法院执行人员适用拒执犯罪的意识不强。遇到拒不执行、暴力抗法和协助执行人不协助等情形时,执行人员很少考虑适用“拒执犯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倾向于“以拘代刑”“以罚代刑”,在执行过程中采用司法拘留措施的情形比较普遍。
四是认识不一。公检法对部分程序的认识不统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拒执犯罪立案标准、解释理解存在不同认识,造成拒执移送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犯罪出台了司法解释,但公检法适用“拒执犯罪”的标准把握不够统一,影响了司法资源的节约。
五是自诉案件被执行人难以控制,一旦下落不明则无法提起自诉。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即下落不明,很多被执行人在诉讼发生之后即玩起“人间蒸发”,自诉人难以收集被执行人拒执犯罪证据材料,造成自诉案件流于形式。
建议:1.建立公检法办理拒执犯罪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打击拒执犯罪。2. 统一标准。法院可以联合公安、检察机关,研究制定适用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既证据指引规范,统一“情节严重”标准,减少理解偏差,确保打击拒执行为效果。3.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拒执犯罪。4.增强程序与证据意识。在办理执行案件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时,及时收集并第一时间固定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频、视频等相关证据,确保移送一件打击一件。同时,加大拒执犯罪宣传力度,震慑拒执犯罪、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