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微信转账
裁判要旨
在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转账特殊数字的金额并不当然可以退回,要看该款项是否为借款,双方之间是否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只有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出借人才能向借款人请求返还借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4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7月23日)。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4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从事售楼工作,原告与被告因买房认识,于2019年2月11日起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共计3545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白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借款事实,被告未向原告借款,被告与原告原属恋爱关系,且恋爱期间被告没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来源;原告称因买房与被告认识与事实不符,原告隐瞒已婚事实与被告成为男女朋友,在已婚事实暴露后原告仍旧纠缠被告;原告起诉被告纯属有心纠缠,原告多次侮辱被告,信阳市平西派出所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曾向王勿桥法庭起诉后又撤诉,撤诉后扬言要反复诉讼,纠缠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涛已婚且育有两个子女。2015年原告王某涛与被告白某相识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原、被告之间互有经济往来。原告王某涛向被告白某使用的名称为“白小白白白白白”的微信号于2019年2月11日转账520元,于2019年2月14日转账520元,于2019年3月8日转账2798元,于2019年4月26日转账860元,于2019年5月11日分别转账357元、521元,于2019年8月13日转账两次520元,于2019年9月19日转账200元;向被告白某使用的名称为“爱久见人心”的微信号于2019年3月5日转账2759元,于2019年3月22日转账8000元,于2019年3月24日转账2980元,于2019年4月6日转账14715元;上述转账共计35450元。
另查明:1、原告王某涛于2019年12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白某偿还原告借款29492元,后又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2、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于2020年4月8日作出平公(平西)行罚决字[20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因感情纠葛,从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1月,王某涛多次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采用发送骚扰信息和打电话、用网络电话轰炸等方式干扰白某的正常生活,并通过互联网散布白某的裸照及个人信息,对王某涛以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以侵犯隐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裁判结果
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豫1724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涛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王某涛以被告白某向其借款35450元为由向被告主张借款,但原告王某涛与被告白某原系恋爱关系,原告王某涛转账给白某的钱款包含“520”、“521”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原告王某涛主张的借款转账时间跨度长达半年,在此期间,原告王某涛既没有注明款项支付用途为借款,也未向被告白某要求还款,且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互有经济往来,被告白某也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转账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45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每逢5月20日、西方情人节、传统七夕节等特殊节日,情侣之间经常通过转账一些特殊金额向对方表示爱意,类似“520、1314、521”等,但是当情侣分手以后,这些特殊数字的红包并不是必然可以追回的。本案原告王某涛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白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向被告白某转账35450元,其中包含“520、521”等特殊数字的转账。原告王某涛与被告白某分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白某偿还借款。原告王某涛主张的借款转账时间跨度长达半年,在此期间,原告王某涛既没有注明款项支付用途为借款,也未向被告白某要求还款,且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互有经济往来,被告白某也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转账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转账特殊数字的金额并不一定可以退回,要看该款项是否为借款,双方之间是否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只有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出借人才能向借款人请求返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和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接待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即如果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无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
情侣之间在节日时特殊金额的转账和红包,根据聊天记录,如果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是赠与。除上述特殊数字外,其他的转账或者红包系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生活费、日常开支费用等,一方系自愿给付,一般可认定为赠与。但是有些数额较大的转账,一方不能举证证明系借贷行为,
另一方也未能举证证明系赠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不当得利。
对于上文所述转账、红包能否退回的问题,1、如果是借款行为,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2、如果认定为不当得利的,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3、如果认定为赠与行为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一审法院审判员:程瑜
编写人:正阳县人民法院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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