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俺闺女说我执行她丢了她的面子,这两年都不理我,现在你们不仅帮我把生活费执行过来了,还让俺闺女跟我和好了,真是太谢谢你们了。”2019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姜某眼含热泪来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民法院,对执行法官说。
据悉,姜某与卓某系母女关系,姜某与其丈夫(现已去世)共育有两个子女,因姜某现在年老体弱,无法从事农业生产,生活依靠低保维持,其女儿卓某以已出嫁为由拒不赡养姜某。姜某无奈之下将卓某诉至正阳法院,经正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卓某每年给付姜某赡养费1300元,2018年度的于2018年3月20日前付清,以后每年度的赡养费于当年1月10日付清,但卓某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强制执行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母女关系,应以和解为主。经了解,卓某之所以不愿意赡养母亲是因为她认为自己已经出嫁,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母亲。执行法官耐心对卓某做思想工作,但卓某态度强硬。经数十次的财产查询,执行法官终于查询到卓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便迅速将该笔存款扣划至法院账户,于扣划当日将执行款送到申请执行人姜某手中。鉴于该案系赡养纠纷,为了不使姜某母女关系更加恶化,执行法官再次来到卓某家中,并对卓某进行说服教育,卓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母亲握手言和。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应当赡养父母,不能因任何理由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