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阳法院审结一起持借条复印件索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证据无效,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袁某与被告钱某系同学关系。2008年3月15日,钱某向袁某借了5.3万元钱用于购房,钱某向袁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约定一年还款。2009年3月15日借款期限已满,袁某便向钱某索要借款,经多次索要未果,袁某持借条复印件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钱某承认借款事实,但称借款已还,借条已撕毁,不同意袁某的诉讼请求,袁某则称借款未还,原始欠条因搬迁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我国民间借贷的习惯和常理,借款人将借款如数偿还时,出借人应将其持有的原始欠条交还给借款人。因此,出借人是否持有原始借条,应当认定借款是否已经偿还的主要证明。现袁某提交的证据并非原始借条,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所以他提交的证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双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