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4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张望来,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郭大照,男,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
关于张望来申请执行郭大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大照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大照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史 学 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