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4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峰,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李顺民,男,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
关于本院在执行张万峰与李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顺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4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史 学 金
审 判 员 王 祯
人民陪审员 史 连 文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