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4执414-2号
申请执行人:辛士华,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温秀华,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士华与被执行人温秀华侵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温秀华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皮店支行个人卡号( )内的存款 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史 学 金
二○一八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代 凤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