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4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姚传芝,女,汉族,1934年7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鲍宏玉,男,汉族,1955年3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
关于姚传芝申请执行鲍宏玉赡养纠纷一案。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鲍宏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鲍宏玉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史 学 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