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724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邹桂香,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魏震,男,汉族,1958年6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
关于邹桂香申请执行魏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魏震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魏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西大街支行账户(账号:6051 2110 2201 6815 16)上的存款 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史 学 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