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正执字第389号
申请执行人:邹国英,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李玉亭|(停),男,195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郑素芳(郑三妮),女,1961年6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关于邹国英与李玉亭、郑素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不能履行义务。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所有位于正阳县农场场部北侧鸡舍一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二被执行人李玉亭、郑素芳家所有的位于正阳县农场场部北侧(耕地上)坐北朝南鸡舍(厂)房两排及院落,查封期限为二年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宏 伟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