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4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邹路军,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正阳县分公司。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路军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正阳县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正阳县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执5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 学 金
审 判 员 王 祯
人民陪审员 史 连 文
二0一八 年五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代 凤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