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24执1568之十一号
申请执行人:熊卫平,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崔永光,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卫平与崔永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永光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崔永光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真阳支行处个人账号( )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史 学 金
二○一八 年 二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程 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