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4执1028-2号
申请执行人:闵广峰(又名闵广冯),男, 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卢廷珍(又名卢小梅),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关于本院在执行闵广峰与卢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卢廷珍在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正阳县支行第一营业部账户( )内存款 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史 学 金
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代 凤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