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4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孟凡超,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03月01日,身份证号41282********,住正阳县真阳镇顺河街358-1-3号。
被执行人:张新卫,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06月01日,身份证号41282********,住正阳县吕河乡大杨村张庄40号。
关于本院在执行孟凡超与张新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724执6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 学 金
审 判 员 王 祯
人民陪审员 史 连 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信 义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