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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法官应当具备的执业素质

发布时间:2009-08-04 14:53:54


调解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对案件纠纷进行了解事实、判定证据、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提出调解意见,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就要求调解法官必须具备适合调解工作的基本素质。调解法官和普通法官一样都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但调解工作也具有特殊性,笔者着重从调解法官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和应遵守的调解规范两方面作粗浅的探讨。

一、调解法官应具备的心理素质

调解的过程是一个沟通双方之间的纠纷心理,融洽双方感情的过程,它是调解人员、当事人和在场人通过交流进行多边心理活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解法官的心理素质尤为重要,他们一般要具有以下素质:

(一)独立的职业个性。调解法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感受着各样的事物和信息,特别是在遇到困难或复杂问题情况下,调解人员必须能够独立于纠纷之外,保持情绪稳定、自控力强,不被周围的人和情境所左右,沉着冷静地进行观察分析,及时作出判断。同时,还应保持不畏权势的工作作风,对个别行为违法或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要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帮助他们端正思想,依法提出公正的调解意见。

(二)朴实的职业品格。调解法官要对案件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其自身就要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品德。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法官要有一种提供服务的热情,要让纠纷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是在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是在为他们的利益和未来考虑,从而赢得他们的尊重,因此,调解法官是在以自己个人的行为和对工作的态度来赢得信任和威望的,这种品格是实现调解成功不可缺少的因素。

(三)独特的思维模式。案件纠纷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调解法官,首先,必须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其次,应有敏锐的洞察力,以迅速掌握和区分纠纷中的是非,正确把握被调解人的心理活动,并根据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特点进行调解;第三,应有较高的推理和决策能力,能够通过听、看、谈话和调查,合理预见到当事人对调解的心理反应和接受能力,适时发表调解决策意见;第四,应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调解法官要使双方消除对立、化解纠纷,就要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善于同各种各样的人接触,以做好调解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二、调解法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调解法官应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以确保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般应做到:

    (一)遵守调解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调解的“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和“合法原则”既是保证调解活动正常进行的根本原则,也是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基本依据。调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承担着引导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认识的任务,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的过程,也是双方是非曲直、法律责任或争议本身走向清晰的过程,因此,要使调解活动合法有效,调解法官必须遵守调解的基本原则。

    (二)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调解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隐私或秘密,调解法官有义务给予保密,不能随意的泄露和扩散,从而为当事人之间彻底的和解和履行调解协议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把握调解程序的有效性。调解在程序上有着便利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而调解法官在调解程序的把握上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调解程序可分为多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调解法官都应该有不同的把握程序,如:案件受理、庭前证据交换、庭审中、庭审后、再审等阶段,调解法官都可以适时地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

    (四)履行调解工作的职业要求。调解作为一项独立的结案方式,它要求调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首先要做到居中公正,调解法官要始终保持与纠纷各当事人之间的等距离居中关系,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其次要做到平等协商,调解法官不能凌驾于纠纷当事人之上,进行强制性调解;最后还要做到利益调和,调解法官不仅仅是运用法律和专业知识影响当事人,帮助双方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他还要能够从双方的利益出发,引导双方寻求达到共赢的目的。

    总之,调解成功与否,既取决于调解当事人的意志,还与调解法官的个人魅力紧密相连,这就要求调解法官除应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外,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遵守特定的执业规范。调解法官只有不断的提高自身能力,强化自身素质,才能不断开创诉讼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文章出处:罗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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