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年正执字第252-2号
申请执行人:周九良,男,汉族,住正阳县。
申请执行人:熊德兰,女,汉族,住正阳县人。
被执行人:李丰瑞,男,汉族,住正阳县。
关于本院在执行周九良、熊德兰与李丰瑞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丰瑞在河南省农村商业银行正阳县支行账户内存款 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史 学 金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代 凤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