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4执283之三号
申请执行人:任月梅,女,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寇玉芳,女,汉族,住正阳县。
关于本院在执行任月梅与寇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寇玉芳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账户( )内存款 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史 学 金
二○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代 凤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