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24执1825-3号
申请执行人:马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史春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伟与被执行人史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史春光所有的豫Qxxxx号“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史春光所有的豫Qxxxx号‘’东风标致牌”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史 学 金
审 判 员 王 祯
人民陪审员 史 连 文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代 凤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