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4执恢38-3号
申请执行人李光,男,,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朱伟,男,,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李文宁,女,,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刘佳,男,,汉族,住正阳县。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与被执行人朱伟、刘佳、李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本院已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查封被执行人朱伟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朱伟的位于正阳县雷寨乡西严店东西街北侧(房产证号为:字第xxx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 学 金
审 判 员 王 祯
人民陪审员 史 连 文
二0一八 年 八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代 凤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