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应荣与张小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之二 发布时间:2018-10-24 08:45:17
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4执1116-2号
申请执行人冯应荣,男, ,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张小旦,男, ,汉族, 住正阳县。
关于本院在执行冯应荣与张小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小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 )账户内存款 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史 学 金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代 凤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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