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724执88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洲,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何丽娟,女,1964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为正阳县,现住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李海洲申请执行何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丽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新建街支行的账号X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希 贵
审 判 员 史 学 金
人民陪审员 盛 学 凯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照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