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正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正执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郭洪玉,男,193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王磊,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本院在执行郭洪玉申请执行王磊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郭洪玉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磊所有的xxxx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于2017年4月1日10时至2017年4月2日22时在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最后以33500元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磊所有的xxxx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归吕绍闪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二、吕绍闪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xxxx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希 贵
审 判 员 史 学 金
审 判 员 邹 庆 红
二0一七年 四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蒋 大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