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正阳法院行政庭的法官,我原以为法院会与政府机关官官相护,没有想到正阳法院的法官真正公正审理案件,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谢谢你们,谢谢……”
8月9日,正阳法院大厅出现这样一幕,李某将一面印有“八十岁老人感谢您”的锦旗送至正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江玲的手中并激动地说着。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1937年7月15日出生,家住河南省新蔡县某镇的农民李某,系新蔡县某局原离休干部王某的妻子,她平时的生活来源基本上是依靠丈夫的退休费,可王某于2017年6月26日不幸因病去世,其遗体在新蔡县殡仪馆火化,王某去世后,李某向第三人新蔡县某局提出申请发放抚恤金,并提交了证明原告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的身份证、户口本,王某户籍死亡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费票据存根复印件。新蔡县某局遂依据李某的申请和相关规定,向新蔡县某一局报送了李某提供的所有相关材料,被告新蔡县某一局收到第三人上报的材料后,以王某的死亡抚恤金有关手续缺少殡仪馆火化证明不予受理。期间近一年的时间里,李某多次奔波于新蔡县某局和某一局,其抚恤金仍未拿到手,李某于今年5月分别以新蔡县某局、新蔡县某一局为被告诉至正阳法院,正阳法院受理该案后,针对被告提出的李某提供的材料缺少火化证明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走访调查、审核,经走访调查、审核得知,李某虽然没有提供王某的火化证明,但李某提供了王某加盖新蔡县殡仪馆印章的火化费票据存根复印件,足以证明王某遗体已火化。于是,我院行政庭的法官多次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做思想工作无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今年7月3日庭审结束后,新蔡县某局再次将原告李某的申请抚恤金材料报给被告新蔡县某一局,新蔡县某一局仍以原告提供的材料缺少火化证明为由,拒绝审核拨付。
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新蔡县某局原离休干部王某系夫妻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的新蔡县殡仪馆出具的证明王某的遗体在新蔡县殡仪馆火化的事实及加盖新蔡县殡仪馆印章的火化费票据存根复印件,足以证明王某死亡后遗体被火化的事实,被告以第三人上报王某的死亡抚恤金有关手续,缺少殡仪馆火化证明为由不予受理及审批,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正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依法判决限被告新蔡县某一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为原告申请王某死亡抚恤金的相关审批职责。
案件宣判后,李某满含热泪送来了锦旗。老人激动地说“现在社会真是进步了,感谢法院,法官一口水都没喝我的,却这么快就让我赢了官司”。
年初以来,该我院行政庭针对行政案件数量上升和疑难复杂案件增多的情况,始终在提高案件质效上狠下功夫,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积极妥善地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当事人向行政庭赠送的锦旗,既是对行政庭法官工作的一份肯定,也是对法官今后继续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