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我的钱要不着了,没想到还是给我要了回来,实在是太感谢你们了,你们的法官是好样的。”1月13日上午,正阳县吕河乡农民周道中将一面“铁面无私、秉公办案”的锦旗送到正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永君和干警吴立风手中表示感谢,并激动的说。
正阳县彭桥乡何庄村农民董辉,因生意来往欠原告正阳县吕河乡种猪场养殖户周道中货款共计471430元,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于2015年8月7日签订一份“转让债务协议”,约定被告董辉同意将其在第三人湖北鑫禾实业有限公司账面上的小麦应收款债权420000元转让给原告,剩余部分原告不再主张,该转让协议已通知第三人。该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将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出具的欠条撕毁,而第三人湖北鑫禾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道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正阳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作出裁定对原告周道中对第三人湖北鑫禾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420000元债权予以冻结。
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8月7日自愿签订的转让420000元债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转让协议已通知第三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该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即本案第三人湖北鑫禾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主张任何抗辩,应当依法履行相应债务,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周道中与被告董辉于2015年8月7日签订的转让债务协议有效;第三人湖北鑫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200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湖北鑫禾实业有限公司未有履行义务,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刘永君多次上门做第三人的思想工作,耐心细致地摆事实,讲道理,释明法律关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履行了义务。
锦旗送到时,周道中激动地握住刘院长的手说,在打官司之前,有人劝她还是算了,“法院诉讼费高,办案效率低,而且就算判决还钱,也还是一纸空文,根本拿不到钱”,现在看来,走诉讼之路还是对的,要是凭自己的力量去讨要这钱,恐怕是不可能了,所以法院永远是百姓的后盾,法官真正是人民的法官。
今年以来,正阳法院认真践行“让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感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主题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截止2015年至今1月办理涉农案件2561件,调撤率达到54.5%,所办案件中无一上诉案件,各项业务指标位列全市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