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受案件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亲友之托,向本院办案人员打听、询问、了解有关案件办理情况。
第二条 未经授权,副院长不得过问非主管业务庭的案件,庭长不得过问本庭以外的案件,副庭长不得过问其主管合议庭以外的案件。
第三条 业务庭审判人员、书记员不得过问非本人或非本合议庭承办的案件。
第四条 行政综合部门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过问业务庭对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副院长要了解主管庭以外的案件的,应征得院长或分管该庭副院长的同意;庭长要了解本庭以外的案件的,应征得被了解案件的业务庭的分管副院长同意,由业务庭庭长直接向被了解案件的庭长说明情况;办案人员要了解本庭以外的案件的,应征得被了解案件的业务庭的庭长同意后,方可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
第六条 业务庭办案人员对本院工作人员过问有关案件案情的应当拒绝回答,并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案件情况。
第七条 纪检监察人员依照职责经纪检组长批准,可以对任何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并有权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
第八条 办案人员如果受本院非审人员过问案件的影响,对案件作出不公平裁决的,以违纪论处。
第九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过问案件,向承办人作暗示、提要求,干预案件审理、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文明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