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4日上午,初伏天气闷热难耐,在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几个人手拿司法救助的领款单,紧握执行局程东升局长和杨宏伟副局长的双手,眼含热泪,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2010年9月4日,对杨某夫妇来说,是他们一生中灾难的一天。一个叫李某的女人通过杨东某到正阳县兰青乡谢庙村购树,并通过杨某某让杨某夫妇之子杨文某等四人为其装树。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李某付四人装车费每人70元,车送到正阳县城后付装车费。杨文某在兰青乡谢庙村为被告装完树后,因兰青乡谢庙村带正阳县城的道路上有横过道路的管线,被告李某让杨文某等人坐在该装树车上举线。当该车沿X006县级公路庙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4KM-152M处时,因车载货物过超高,横过道路的管线挂住杨文某,导致杨文某当场死亡。2011年6月26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李某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款96051.33元。2012年5月7日,杨某立案执行。我院执行局多次寻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李某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杨某夫妇年迈多病,自其儿车祸死亡后,生活更加困难,且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一度陷入困难之中。
2008年12月18日19时40分,代某驾驶豫PB*****号轿车沿正阳县行政街由东向西行驶,途径正阳县县委大门西,与由路南向北过路的步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肇事后,代某驾车逃逸。经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受伤后,经正阳县人民医院抢救,于第二天转入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后经正阳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限被告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044.73元。2011年4月8日,李某立案执行,经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代某,代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代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法院查询,无存款,无财产,无故定居住地点,是一名流浪人员,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代某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依法中止执行。现李某生身患癌症,体弱多病,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代某无存款,无财产,无故定居住地点,是一名流浪人员,又确无执行能力,这让被病痛折磨的李某欲哭无泪。
1999年5月20日深夜,一起因夺爱而杀人的案件发生在正阳县真阳镇正明路口南侧土路上……皮某与闻某(男,殁年20岁)因争夺恋爱对象产生矛盾,在厮打中皮某持尖刀朝闻某面部、胸腹部、背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闻东肝脏及右肺中、下叶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2012年9月27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皮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皮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闻某父母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一百零一元五角,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2014年7月28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闻某父母申请执行皮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立案执行后,正阳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父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皮某之父拒签(皮延领称皮某已成年,且双方已分家立户,家中极其贫穷,无任何财产)。后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里,被执行人父母已年迈,且体弱多病,家中无任何经济来源。被执行人皮某已被执行死刑,其无个人财产和遗产可供执行,闻某父母生活困难、体弱多病,且闻某之父身患糖尿病等疾病,自儿子死亡后,生活更加困难。
一个个的无法执行的案件,一双双绝望无奈的眼睛,让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痛彻心扉……
执行员跑断了腿,磨薄了嘴,但案件的执行依然是毫无进展。在这些民生案件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特困群体,而另一方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为有效预防因执行不能而激化的社会矛盾,正阳县人民法院本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积极争取驻马店市政法委和正阳县政法委的支持,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给这些特困申请执行人申请了司法救助。几年来,这一笔笔救助金就像一枝枝温暖的火炬,帮助一个个困境中的申请人赶走阴霾、照亮前程,让他们真真切切地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所特有的温情和友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