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民间高利贷纠纷引发不稳定因素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5-07-02 09:06:20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手头有了钱,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收效快、利润高的回报,部分资金持有者加入了民间借贷的高利贷行列,导致民间借贷行为日益增多,并且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以正阳为例,正阳法院2012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件,借贷金额103万元;2013年受理58件,借贷金额240余万元;2014年受理102件,借贷金额540余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因催要借款而引发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案件也明显上升,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必须引起重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剧增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环境,这些都一定程度地促使了民间资金的流动。由于国家信贷政策的收紧及银行信贷需要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把关严格,手续繁琐,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得以迅猛增多。

    1.借款人缺少民间借贷风险意识,导致借贷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借款人与被借款人双方基于相互信任或顾及情面而高息借款,根本没有考虑存在的风险,往往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写欠条,从而留下隐患。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便产生纠纷。

    2.银行贷款难,民间借贷容易。过去的民间借贷一般是为了解决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而进行的小额借款。现在借贷是因为国家信贷政策的收缩,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从银行借款越来越困难,部分企业就是能从银行借到部分款,也很难完全满足企业的正常运转,于是一些企业就向民间借贷,借贷的标的额越来越大,已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一旦企业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其借款很难收回。

    根据我国现在银行借贷的相关规定,银行借贷手续复杂且对财产担保的手续要求也非常严格,对此在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能够及时地从银行获得贷款。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民间借贷方便、快捷、高效及时弥补了银行借贷的缺陷,这就促成了民间借贷市场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呈“井喷式”上升。

    3.债务人信用缺失,未能及时还款。民间曾有这么一种说法:站着放债,跪着讨债。借款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有些借款人在借贷后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主动偿还;有的借款人认为吃了我的高额利息,借款后根本不打算偿还,更甚的是借款后直接消失不见,导致债务人无法追偿。

    4.民间高利贷的层出不穷,导致“问题借贷”不断。高额的利息是诱导出借人借款的原因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逐渐增多,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收效快、利润高的回报,部分资金持有者加入了高利贷行列。虽然一大部分纠纷都有借条作证明,使得高利贷镀上了合法的外衣,但这类纠纷的借款人往往在慷慨借款后逃之夭夭,留下一张高利借条,出借人到处追债未果,只能走进法院寻求帮助。

    应对的策略措施

    1.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风险意识的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减少纠纷发生。 要大力宣传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让群众加强防范,如借款前要对利息、还款日期、担保等做好协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来保障借款的顺利偿还。如果采用担保的法律,对于需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一定要去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同时在进行借贷行为之前,出借人应该对借款人的为人、信誉、经济情况、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了解熟悉。借款时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相信有了基本的防范意识,就能够降低借款逾期不还现象发生的几率。

    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各部门要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加强有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老百姓学会用法律武器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法院通过对典型案件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提高他们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

    3.联动监管严防“高利”借款,发挥群众的监督举报作用。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认为,民间高利借贷系双方自愿的行为,正所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一行为谁也管不着。

   “高利贷”是被我国的法律所禁止的,即放高利贷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说明了在我国高利贷行为并不被我国的法律所保护,同时也说明了高利贷者有其一定的危害性,最重要的一点便是高利贷的存在会造成社会治安问题,使得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对此建议相关部门做好联动监管机制,坚决打击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从需求上遏制高利贷的发展。同时,也要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制定相关完善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在思想上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借贷观念,做到绝不向高利贷借款。为遏制这一风气,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好民间借贷秩序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剧增的当务之急。

    4.完善民间借贷规章制度,引导民间借贷良性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剧增在很大程度上与其存在很大的关系。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针对现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后,制度出实际可行的规章制度,使得民间借贷行为能够按章办事及操作。同时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也要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以及加大对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引导民间借贷向良性方向发展的导向作用。

    5.加大违法借贷惩处力度。法院在审理执行中,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由公安部门调查事实真相,加大对高利贷案件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场监督管理及工商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坚决取缔违法从事典当、担保业务等经营性机构,遏制不法行为的势头,肃清金融借贷市场秩序,确保民间借贷合法有序。

责任编辑:王树恒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