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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委托诉讼代理人去打民事官司?

发布时间:2015-05-06 09:04:57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60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是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表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

授权委托书中须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要求授权委托书记明代理事项,实际上是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委托他人干什么,是从事某一民事活动,还是进行诉讼,代理诉讼的标的是什么。代理权限的范围,实际上是划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责任的范围,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写明代理权限,是委托他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请求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还是只就其中一项或几项授权代理。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注明代理权限,只写“委托代理诉讼”,视为代理人有权为一切处分实体权利外的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上述诉讼行为,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注明的,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接受。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权限的变更,是指委托代理权成立后,遇到一定情况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协商扩大或者缩小代理权的范围。解除委托,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再委托其原来委托的人代为诉讼行为。变更和解除委托代理都涉及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效力,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必须将变更或解除代理权限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委托代理人依原代理权限所为的诉讼行为,委托人应当承担。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发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

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

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

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代理权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消灭:(l)诉讼终结;(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3)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责任编辑: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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