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长期以来,以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农民,世世代代依靠土地繁衍生息。但是,伴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耕地面积的日益减少以及习俗、政策、法律等诸多问题,很多农村妇女在土地及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很多妇女为了讨回权利,常年累月的陷入了无休止的上访和诉讼当中,正常的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不仅影响了她们的经济地位,也严重影响了妇女们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2012年元至4月份,正阳法院审理农村妇女土地侵权承包纠纷案件134件。从这些案件中体现出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现状及原因
自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将土地按户承包给农民自己,这一举措极大的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而,承包期内新增加人口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伴随着土地承包的延续却也日益的突出和严峻。
一是妇女因结婚而丧失承包地或失去分得集体组织经济收益的权利。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妇从夫居”的婚嫁习俗,农村姑娘一旦结婚,几乎习惯性的将户口落到了夫家。出嫁后的农村姑娘其土地即被娘家村组收回,而嫁出去的姑娘到婆家后则向本村组要地,有的村组实行的是 “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不调整的政策,于是嫁到婆家的姑娘就没有了土地,只能眼巴巴的等待土地调整时再分得土地,接踵而来的是生了孩子也没有土地。
二是嫁到本村的姑娘也得不到土地。本村的姑娘嫁出去了,就还会有外村的姑娘嫁进来。然而,由于各村组实行的“政策”不一样,如有的实行“增人不增地”或五年一调整的政策,而那些嫁到实行“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村里的妇女也分不到土地,而依赖于土地而产生的其他相应权利如选举权、土地补偿等也因妇女不能享有所谓的“村民待遇”而随之丧失。
三是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没有土地或土地被收回。一些妇女一旦离婚,其在婆家的土地又被收回,于是,离了婚的妇女陷入了无处可以安身、没有生存保障的境地。即便是在婆家村分得土地的妇女,由于和丈夫离婚,其所在村往往也要强行收回其一半或全部土地,理由是该妇女的前夫又娶了妻子,要给新娶的妻子分地,村里没有多余的地,只能在已离婚妇女的土地上做文章了,有些地方也有离婚后前夫再婚的,男方村只给前妻和后妻中的一人落户分田;或者丈夫死后,村里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和田地,而将女方户口取消,并收回土地。
四是男到女家落户后,无法享受妻子所在村的村民待遇。传统的婚嫁习俗是“妇从夫居”,而这一习俗却也被一些地方村规民约加以规定,如规定在有女无儿的家庭里,只允许一个女孩招婿上门,多个招婿或有子再给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婿是不能被分得土地和享有村民待遇的,所生子女当然与父亲命运相同了。
二、妇女土地侵权发生的原因:
一是人口不断增长与土地资源紧缺之间存在着的供求矛盾。
二是政策法规的不统一、互相矛盾是引发问题的关键。少数基层组织民主决议与现行法律法规、农地政策不符。一些地方村委会的民主决议虽经村民大会或村委会表决作出,但其实际内容侵犯了少数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与现行法律法规、农地政策不符。
三是“妇从夫居”的婚嫁习俗似乎成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始作俑者。 “妇从夫居”婚嫁习俗得到政策性的认同,强化了以男性为本位的旧观念。
四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受侵害,有政策的不合理,目前农村地区普遍采取的“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政策,忽略了农村妇女婚姻流动性与土地不可移动性间的矛盾。
五是旧有观念影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农村妇女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其出嫁后在娘家不再享有相关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生活。
六是受利益驱使。受近年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部分经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将户口迁出。在嫁进来的妇女增多后,上述矛盾日益突出,村民为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侵害外来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七是相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有关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规较为原则,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村土地现实状况比较复杂,原则性规定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
三、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案件审理难点
近年来,随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日益突出,逐渐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的重视。但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存在诸多困难:
一是案件较为复杂,处理难度大。此类纠纷不仅涉及农村户籍、村民自治、土地承包经营等制度,而且还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利益分配等问题,加上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处理上稍有不慎即可引发上访事件发生。
二是调解难度大,在调解中部分村委或村民组不予配合,有的村委干部或村民组长,一见到法院传票就要辞职,致使案件无人管,也无法调解。
三是法律有空白,案件判决难。
四是对村规民民约的司法审查难。由于部分村规民约与现今的有关法律相冲突,而法律对此又无相关规定,所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难,无法律依据。
五是裁判执行难,作为被告一方的基层组织如村委会等在农村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其败诉后常以消极行为抗拒执行法院裁判,致使胜诉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判决涉及土地补偿款和承包地,往往因补偿早已被分配完毕,村组无机动款和机动地而难以执行。因而造成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长期得不到实现,而引发上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妥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
为认真做好农村妇女土地侵权纠纷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建议尽快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相关权益和村集体福利分配的具体细则,出台专门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益。
二是县乡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力度,强化基层调解,充分调动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严格按照《宪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事,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联动保障机制。建议基层妇联组织、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和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关心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对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依法做好前置工作,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是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建议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建立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制度,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摒弃落后的村规民约对实现男女平等的影响,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若村规民约中有侵犯农村妇女合法财产权益情形的,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纠正。
五是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侵害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理和执行力度,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快审、快结、快执,切实维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