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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群众工作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09-21 16:20:22


法院审判工作所面对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接触的人群形形色色,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审理的案件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涉及国家法律、政策在公众中引起的不同反应,需要人民法院时刻关注社会各阶层的态度及其变化趋势,发挥好“调节器”、“平衡器”的作用,促进正确的政策导向,巩固党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良好关系。下面笔者就法院群众工作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开展群众工作的对策谈一点看法。

  一、法院群众工作的特点

  1、工作内容复杂宽泛。从基本工作要求上看,法院群众工作主要包含了服务群众、受理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接受群众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而从广义上看,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群众工作的内容贯穿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案件的审理过程,就是一个做群众工作的过程。由于我们工作的受众各异、对象成份复杂,工作难度较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又正值社会转型期,凸显出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多,法院工作,包括其中的群众工作的内容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概念,难度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不易调适,需要我们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内容有所了解,并能够运用相应的法律、政策去合理引导群众,化解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当前表现出的这种复杂性,使法院群众工作显得愈加重要而又富有更大的挑战性。

  2、工作方式多种多样。由于法院职能职责的要求,法院群众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间接性”和“渗透式”,方式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建国以来,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总结创造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做好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如“窗口”接触,在立案环节受理群众诉求,审查纠纷来源,向群众释法说理,开展诉前调解,消化群众间的矛盾;调查核实,法官对纠纷原委深入调查,分清是非,有针对性地做群众工作;全程调解,把群众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走访座谈,干警走村入户到社区,大量接触群众,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地征求意见建议,开展群众工作;间接协作,通过基层组织、人大代表、知名人士等协助法院做好群众工作;帮扶解困,干警通过帮助困难群众,拉近警民关系。近年来,随着通讯手段的变化,群众工作的方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如电话接触、网上对话沟通、远程诉讼等,法院群众工作的形式越来越丰富多彩。

  3、工作结果多向沟通。法院群众工作的目的是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加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这种结果具有明显的多向性。通过做好群众工作,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使涉案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群众更加相信法律和政策,相信党委政府,同时从群众那里获得足够多的信息,为党委政府的行政决策服务。从群众的角度来看,通过与法官的接触,希望法官能够给予其更多的帮助、更多的保护,能够更多的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就群众工作的过程来看,法官与群众双方的良好沟通,是做好群众工作的核心。其沟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倾听、相互信任的过程,故群众工作的结果应该是一种“互惠双赢”的结果。

  二、近年来法院群众工作存在的问题

  1、优良传统作风有所淡忘。做群众工作本是法院的“拿手好戏”,是法官的特长和优势,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文化氛围,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延安时期创造的“马锡伍审判方式”,至今仍为人们津津乐道,注重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为世界司法界认可和推崇。但是这些年来我们在司法理念上存在偏差,忽视了中国的基本国情,过多地强调与国际接轨,过多地植入诸如“司法中立、高效、文明”等理念。一些法院和法官丢掉了做群众工作这一优良传统,认为做群众工作是党政部门的事,与法院关系不大。对巡回审判、就地审理基本上停留在口头上,做做样子,没有认真落实;对走村入户宣传、发动群众,调查社情民意,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协助党委、政府工作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大多丢掉了,致使法院与群众的关系有所疏远。为什么我们近些年来有时费九牛二虎之力力图改善法院形象,而终不被群众认可,反而诟病法院之词甚多呢?其根源就在于忽视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2、自我封闭渐成风气。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互通、互动的大系统,而近年来法院系统片面理解“独立审判权”,在所形成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影响下,法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份强调“坐堂问案”、“居中裁判”、“审判长负责制”、“当事人主义”、“一步到庭、直接开庭”、“法官精英化”等,忽视了方便群众、方便诉讼的“两便原则”,忽视了法院追求的法律公正与人民群众渴望期盼的客观公正、社会公正的一致性,超越了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导致一些法院逐渐形成自我封闭、“关门办院”、“关门办案”的氛围。建立开放型法院是法院发展的迫切需要,然而一些法院认识存在误区,习惯于法院的“神秘化”,而不愿大众化,有的甚至提出取消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二字。一些法院虽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但总的来看力度不大,特别是与一般老百姓的联系很不紧密,故在诸如民主测评、行风评议、民意调查等活动中,法院的被认知度、满意度往往很低,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与人民群众联系不够所致。

  3、群众工作能力亟待提高。近年来一些法院和法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存在官僚式、衙门式作风,机械办案,工作方法简单,书本化、书生化、格式化、呆板化盛行。一些年轻法官从学校门跳到机关门,没经历过实际群众工作的历练,在办案中不善于通过多种多样的群众工作调解、协调案件,运用法、理、情的综合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些法院领导干部对涉法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缺乏通过丰富多彩、灵活有效的群众工作来消解的能力,往往是被动应付,苍白辩解,不能令人信服。一些法院和法官不知道怎样做群众工作,孤芳自赏,“藏在深闺无人知”,还自我感觉良好,美其名曰是与社会保持距离,但一遇较尖锐的矛盾就束手无策,临时“抱佛脚”,没人打“帮腔”。一些法院和法官缺乏法律智慧与政治智慧统一的能力,不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未真正树立民生为本、司法为民的观念,对群众的疾苦关心关注不够,习惯于“当官做老爷”,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甚至违法乱纪,群众信任度低,不能统筹兼顾各个方面,不能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推动全局工作发展。

  4、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由于认识的不到位,法院系统还未建立健全群众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价体系,而绩效考核是法院工作的“指挥棒”,故导致了一些法院做群众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原动力不足。法院群众工作由于缺乏制度化、程序化的支撑,导致群众工作机制不完善,做好做坏一个样,务实应付一个样,全凭法院主要领导的好恶、责任感、敏感度而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临时性,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群众工作决策和实施机制等诸多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人民法院开展群众工作的对策

  如何利用人民法院独特职能,开展群众工作,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让群众工作成为人民法院一项常态化的工作。

  首先,畅通诉讼渠道。我院在立案阶段即为弱势群体及“三农”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为困难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立案服务。实行远程立案,居住地离法院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可以电话远程预约立案,也可以直接到辖区法庭设立的固定联系点立案,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还可以申请派人上门办理立案手续。

其次,畅通信访接待渠道。我院将每周一定为院长接待日,班子成员轮流值周,接待来访群众。同时设置执行工作接待室,专门执行来信来访。每个法庭设立热线电话,法庭向群众发放“便民联系卡”,让群众随时可以与法院取得联系。另外,在没有设法庭的乡镇,我院专门设立固定的接待点,定期设点接待,将接待时间表张贴并发放到各村组,使村民们像赶集日一样,有什么法律上的疑难问题,可以按其到服务接待点咨询。

  再次,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严格执行规定,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赔偿金、劳动报酬等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经济困难的特殊诉讼群体,采取缓、减、免诉讼费的救助措施,每年减、缓、免诉讼费在100多万元。

  第四、以“百名法官下基层”司法亲民活动为载体,让法官们深入群众。法官们进村入户,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填写社情民意调查表,收集意见建议,了解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诉讼需求。三年多来,我院共在全县80余个行政村,城关镇范围内的12个社区和4所中小学开展亲民活动,召开座谈会,进行法制辅导讲座,深受群众好评。

  第五、以“巡回审判”活动为载体,将法庭搬到老百姓家门口。我院就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下乡开庭,并将巡回审判作为一项具体任务,要求各审判庭、各法庭择定案件,到案发地开庭审理,扩大审理效果。三年多来,全院共进行巡回审判160余场次。让许多没亲眼见过庭审的群众零距离接触审判,了解法官的工作,进而对法院的工作予以充分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既进行了普法教育,让群众更加了解法律和审判程序,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又把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使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感进一步增强。

  第六、以“大走访”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密切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近几年来,我院一直将“大走访”活动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将“大走访”活动与班子成员挂点、机关庭室及法庭联村点工作相结合,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和我院布置的联村工作目标任务相结合,采取逐户上门的办法,走访群众,倾听民声,具体了解当地民情民意,重点解决综治工作疑难问题和帮扶困难户,使群众亲身感受到法官不仅仅是高居审判台上的执法者,更是老百姓的贴心人。

   第八,建立联络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的纽带作用,让他们参与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我院制订专门的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村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到法院座谈,参与旁听案件的审理工作和评庭工作,参与见证执行活动,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还邀请他们一同参与案件的协调处理,这种法院与群众之间的联动为平息矛盾、解决纠纷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一大批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第九、建立案件回访制度。我院每年都要抽出150件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听取他们对法官办案作风、办事效率、廉洁执法的意见、建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可能有些不理解的地方,我们都要进行判后释疑,尽量消除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对有些案件,我们在判后还召开座谈会,邀请当事人、律师及部分群众开展座谈释疑,让群众感受到法院的公正和关怀,做好案件判后的群众认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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