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法院依法高效执行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

  发布时间:2011-08-26 15:07:36



8月23日上午,正阳县人民法院院内锣鼓齐鸣,鞭炮声声,正阳县陡沟镇农民年闵广银将一面写有“疑难案件,执行神速”的锦旗送到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祯的手中,感谢法院执行干警尽心尽责为其执行回4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款。

2005年11月18日17时40分,被告周某无证驾驶被告黄某所有的的豫Q-72860号农用汽车,沿正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阳县-陡沟公路闵西村路段时,与原告闵广银无证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闵广银受伤,当日原告闵广银入住正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2天花医疗费23179.64元,原告闵广银的伤情经河南省正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书评定为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正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闵广银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为此,原告诉来我院请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被告周某驾驶农用汽车与原告闵广银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闵广银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与原告闵广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被告黄某是豫Q-72860号农用汽车的实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无证驾驶事故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不是豫Q-72860号农用汽车的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闵广银、被告黄某各承担50%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闵广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慰抚金、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40723.3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拒不履行义务。闵广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干警多方打听、寻找黄某下落,但一直杳无音讯,该执行案件一直无法进展。几年来,执行干警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件的执行。今年,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局副局长王祯对该案给予了高度重视,经过多方查找,查找到了黄某妻子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并对黄某妻子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同时做黄某妻子的思想工作。最终黄某妻子说服丈夫,黄某与闵广银达成赔偿协议,当庭履行。

至此,收到全部赔偿款的闵广银激动异常,在正阳法院领导的多次拒绝下,却依然坚持要给法院送来锦旗,遂出现开头送旗的一幕。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