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性难改,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6月15日,正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潘怀彬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潘怀彬,47岁,系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姜堂镇邢庄农民,小学文化,1992年因犯流氓罪被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初,被告人潘怀彬与本乡农民孙连勤预谋拐卖儿童,随后孙连勤便与在深圳打工时认识的正阳县农民孙某联系。经孙某踩点后认为本村农民朱某,妻子是傻子,其儿子朱华(2006年11月28日出生)可以拐走。随把此信息告诉了孙连勤,潘怀彬。2009年2月的一天,在孙某的带领下,孙连勤、、潘怀彬等人经预谋后窜至正阳县彭桥乡老店村朱某家中抢朱某的儿子朱华(化名),因惊动了本村村民未有得逞,发财心切的潘怀彬等人于2009年3月6日凌晨零时许租车再次来到朱某家,将朱某夫妇捆绑,并将其子朱华抢走,以24000元的价格卖到安徽省阜阳市姜堂镇姚某、徐某夫妇,赃款被六人瓜分并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怀彬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朱华的父母抢走朱华,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潘怀彬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