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欠款案件,长达十八年执行未果。 4月23日,在正阳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圆满解决。
1992年3月28日,正阳县真阳镇农民徐东民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杨小升借款18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0‰,用三个月后归还,并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徐东民以生意亏本为由,拒绝还款。杨小升将徐东民告上法庭。正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调解中,双方达成协议,徐东民同意归还杨小升18000元,并承担月息15‰,杨小升自愿放弃15‰的计息请求。诉讼费由徐东民承担。协议达成后,徐东民又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杨小升于1996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正阳法院于1996年作出(1996)正执字第19号裁定书,裁定徐东民位于正阳县万宝聚大门北侧的两间门面房给杨小升。但被执行人徐东民多次提出异议,拒不交付。2003年徐东民为规避债务外出。但十多年来,法院一直未放弃努力,仍未找到被执行人。2010年4月,正阳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祯经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徐东民,执行法官王祯多次到徐家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动员其筹钱还款,向徐东民讲法律,讲不履行义务要负法律责任。同时也让徐东民换位思考,假如别人欠你的钱不还你该如何?你是啥心情?通过循循善诱,耐心劝导,被执行人徐东民考虑到杨小升家的现实情况,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徐东民归还杨小升借款及利息共计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