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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的原因及审理要求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0-04-21 15:45:27


    资金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要素。随着国家对信贷等实行从紧的经济政策以来,民间资金的流动更加活跃。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越来越频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至人民法院越来越多,从中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一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

    1、案件数量阶段性上升明显。笔者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2009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843件,其中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5件,今年1至3月,我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6件,占全部案件的26.90%。

    2、大标的诉讼案件增多。我受理的4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总标的为98万余元,

    3、借款原因多样化、复杂化。4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查清确实因生活需要而引起的9件,有一部分案件因生产经营而发生,或用于购买生产原料,或用于工程建设,或用于清偿工人工资,另有一部分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存在争执则显得说不清道不明。

    4、被告拒不应诉的增多。民间借贷纠纷送达难是民事法官一致的共识。在这些案件中,部分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离家外出,部分被告拒不签收法院的应诉手续,部分被告收到法庭的开庭传票仍拒不到庭。由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应诉,目前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的案件有7件。开庭审理时,公告送达文书案件的被告无一出庭。此外,未经公告的案件也有8件因被告不到庭,只能缺席进行判决。

    5、“问题借贷”案件时有发生。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借贷”案件主要是高利贷案件。

    6、案件审理的难度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难,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体现在送达上,无法送达表明无法及时审理,无法对案件进行调解;二体现在“良心债”上,一些被告感到自己被诉很“冤枉”,提出自己已经向原告还了款或者已经还了部分款;三体现在上述“问题借贷”上。审理法官需要比以前投入更多的精力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尤其是借款数额及借款用途。

7、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本辖区的农民不少人从事“高利贷”的生意,他们赚取利息。这种生意利息较高,但风险也非常之大。为了索要借款,一些人对对方殴打胁迫,一些人与家人一起非法入住对方家中,还有一些人带“痞子”上门追讨,严重威胁着当地的社会治安稳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的原因

    1、民间借贷形式的随意性、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都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的原因之一。

    民间借贷的借贷手续相当的简单、随意,借款的形式也很不规范,在借款时往往只有一张简单的借据,借据上只写明了所借款项以及借款人姓名,没有写明借款的期限、借款的用途、还款的方式等内容,有的约定的借款利息也没写明,这些未书写下来的“借款条款”都只是口头约定,有的甚至只是借贷双方在无第三人的情况下商定的,这些问题最终给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此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民间借贷中,往往因人情关系,不好意思让借款方出具借条,或者虽出具了借条,但没有担保措施或只是让担保人署名而已,在出借方提起诉讼后,若无其他证据佐证时,往往会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随着经济发展,我国人民闲置资金增多,希望获得高额回报也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的原因之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较快增长,民众的收入也不断增长,而我国人民又受节俭这一传统美德的影响,普通民众的存款就越来越多。人们在满足了自身的物质需求后,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就会希望找到一种能增加收入的简单办法。存入银行获得银行存款利息是大家普遍的选择,可随着存款利率的持续走低,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已不能满足于较低的存款利息,而将目光转向了投资市场。但由于股票市场和基金市场的风险较大,国债的发行量又小,对其他投资渠道又无相当的精力经营,手续简便、收入颇丰的民间借贷就成为了人们的首选。当借款方无能力还款或支付高额利息、甚至是恶意逃债时,就引发了民间借贷纠纷。

    三、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

    1、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诉讼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能够避免当事人之间因“官司”加重矛盾心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都是借款人久未还款,出借人又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才诉至人民法院的,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借贷双方的矛盾都很尖锐的特点。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具有借贷双方是“熟人”的特点,借贷双方本身就是亲朋好友,或者是通过中间人认识的。因此,在审判活动中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法院可以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先了解案件情况,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互相体谅,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分期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进行调解,以最大程度做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就要求及时确定开庭时间进行审理,最后依法判决。

    2、高度重视直接送达工作。为了解决送达难问题,防止邮寄送达惊动被告或其家人,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向被告直接送达相关的应诉文书。受案后,承办法官首先要与原告取得联系,详细了解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准确住所,并充分利用好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熟悉被告及其家人情况的优势,确保及时有效完成送达工作。在被告离开住所地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原告一同到被告处送达。

    3、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出现被告对借款数额、借款用途不合法的抗辩时,承办法官要有“高利贷”、“赌债”或其他“问题借贷”的意识,要从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据项下的借款来源、借款的交付情况及有无他人知晓等方面加强审查,尽可能地查清案件的本来事实。

    4、做好举证的释明工作。根据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抗辩已还款或“问题借贷”中的“问题”,承办法官应当将“问题”确定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引导双方特别是被告围绕“问题”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必要时要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尽可能查清案件事实,防止非法借贷合法化,防止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矛盾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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