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诉上访已经成为困扰法院乃至整个社会的顽症,已经严重影响法院的形象,而且影响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各级法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及人大、政协的高度重视。现对正阳县人民法院近几年来涉诉上访案件,作如下分析:
一、涉诉上访案件的发展趋势
当今,涉诉上访案件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涉诉上访逐年上升,集体上访不断增加,重复上访、越级上访有所扩大。目前,涉诉上访案件呈现出哄闹法院、政府机关办公地等现象,他们很少有人通过正常程序到有关法院进行上诉或申诉,通过正常的法院程序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上访途径来解决问题。涉诉上访案件主要集中于土地纠纷、欠款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企业破产清算等民商事案件,矛盾突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部分上访人是通过正常的上访程序,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少部分当事人则是非正常上访,他们法制意识淡薄,无理缠访闹访,他们采用的方法不外乎是在政府大院内睡地打拼,或封堵政府机关大门、跪访拦车使其无法进行正当工作。少数上访人,每到开“人大会”或“十一”、“七一”等敏感时期都要进京或省、市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二、涉诉上访案件的主要特点
1、有些上访户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全面了解,在处理认识上存有偏差,只是片面强调对他们有利的方面进行提出无理的要求,满足不了自己的愿望就进行上访。
2、执行案件占整个上访案件的60%以上,部分执行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从而造成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反复、多次上访。
3、少数案件当事人立案才几天,案件刚刚开始审理,当事人就已经到处上访,他们希望通过上级领导的批示,就能一槌定音,就能帮他们解决问题。
4、有些案件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申请执行,不是首先到法院立案庭申请,他们而是到县人大、县信访局等单位去申请,错误地认为法官应听上级领导,只有上级领导,才能使其权益得到保护。
5、部分上访人有错误的认识,认为上访可以解决一些超越法律的问题。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法官已明确告知其有上诉权利和期限;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告知其申请执行的权利,并告知其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和期限,而部分上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总是懈怠于行使这一权利,过了法定期限就去上访,他们认为上访更能解决问题。
6、极少数当事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只要诉讼未满足其个人要求和愿望,则不顾事实、法律规定进行无理缠访,明知自己无理,就是要闹访,也是非正常上访的一种情形。
三、造成涉诉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
1、一些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就案办案,过分追求法律效果,而忽视了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当事人缺乏耐心细致和热情相待,不能积极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从而致使当事人上访。
2、法律文书缺乏权威性。二审终审制的落实不够完善,有些上访老户的诉讼程序一般都经过三、四审,有的甚至更多。在他们心中法律文书已没有了最终的权威性,在他们心中已形成了只要“告”就有希望的思维逻辑,这很不利于息诉服判工作的开展。
3、少数法律文书缺乏严肃性,有的上访户是因为发现法院法律文书中出现了十分明显的文字错误,或有的已用校对章改过了,当事人就抓住这一点点毛病就四处上访。
4、法官对息诉服判工作重视不够,未做到“案结事了”。部分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表现在对待当事人的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这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使当事人心中的疑问和郁闷得不到疏解,使部分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信任甚至反感,从而引发上访。
5、执行兑现率不高,或执行方法不当、程序不公开等引发上访。从本院涉诉上访来看,涉及执行方面的占整个上访的60%以上。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执行案件的期望值比较高;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上访是因执行方法不当,或执行程序不公开、对执行措施如中止、终结、拘传等不能接受所致。
四、解决涉诉上访的主要对策
虽然涉诉上访者只是极少一部分,但如果不处理不好,势必会影响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到人民法院的权威性,甚至会影响到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要把涉诉上访案件与案件质量视为同等高度来重视,这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
1、法院应将组织协调的人大、政法委、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统一参加听证会的上访案件,认真负责地统一复查、统一定性,拿出结论,然后通报各相关部门备案,以便于上访人走到哪里得到的答复都是一致的,以维护法院的形象和权威性,使上访者感觉到再到哪上访都一样,以利于息诉服判,使他们心服口服,不再缠访。
2、严把案件质量关,从源头上减少上访的治本之策。从对涉诉上访案件来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少数,无理闹访也是少数,大多数是执法不规范引起的。解决上访,治本之策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对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整改,遏制上访案件不断上升的势头,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3、切实解决“执行难”,提高案件的执行兑现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兑现,不仅能维护审判权威,而且是化解上访的重要途径。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提高案件执行的透明度,让当事人亲自感受和直接参与到执行活动中来,释明执行不能的确切原因,有效化解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把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降低到最低限度。
4、瞄准难点寻求突破口。结案不息访和非正常上访案件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法院应协调人大、信访局等相关部门,集中精力确保“案结事了”。对上级交办的不息访和非正常上访案件要落实“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包查处”的“四定一包”责任制。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坚持逐人逐案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对确属案件处理不当的,限期予以纠正;对情况复杂的,要在上级党委领导下,依靠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合力解决。
5、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全面加强法官思想道德作风建设,切实提高法官的道德修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一心为民”这一根本指导方针,增强法官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法学理论水平,从而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