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在当代中国农村,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纠纷的类型和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传统的“和为贵”的纠纷解决理念与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同时并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模式。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使命。如何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已经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在建设新农村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分析涉农案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出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近年来基层法院审理涉农案件的基本情况
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农案件集中体现在民商事案件中,主要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相邻关系、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各类纠纷。近年来涉农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增多,并呈明显上升趋势。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共受理离婚案件495件,抚养、赡养案件419件,占收案总数的55%;2、涉农合同纠纷数量和种类增多,其中民间借贷合同仍为主要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呈上升趋势;3、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逐渐增多,农民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渐成趋势;
二、涉农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社会转型、农村改革以及农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部分矛盾未能消化在萌芽阶段,成为后期纠纷解决的障碍,甚至可能成为民转刑案件。二是农村法制不健全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国家着力发展农村农业政策的推行,大量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集体土地征用等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广大农村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却不是太了解,甚至在个别案件上对人民法院依据最高院解释所作的判决产生抵触情绪。三是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制约服务三农工作。大多数村民的法制意识不强,当涉及自己的利益纷争时,不是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而是通过上访或缠诉等方式,影响了法院依法服务于三农工作。四是由于当前农民外出打工人数逐年增多,而这些人又是涉农诉讼纠纷的多发人群,法院在审理中诉讼文书难以送达,延长诉讼周期;五是应由财政给付专项的人民陪审员经费未落实,作为熟知当地民情、民意、民风的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影响法院依法服务新农村建设。
三、建议及对策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积极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找准审判工作为建设新农村服务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针对上述的涉农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就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1、改进审理方式,提高便民措施。针对广大农民文化层次、法律素养偏低,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现象,针对涉农案件,在证据收集固定上,强化人民法院职能、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真正有理的农民提供法律帮助,避免其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积极开展巡回办案,送法上门,给农民解决纠纷提供更多的便利。
2、做好审理后服务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乡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从审理涉农案件中找出矛盾产生的根源和杜绝此类案件发生的途径,从而推动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3、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利用农村赶集、设立固定法律咨询点等方式送法下乡,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在加强法制宣传的同时,要注重道德、公德的宣传,切实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农民诚信,环保意识,公德意识,仁爱意识,使广大农民形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4、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效保障。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诉讼调解利于缓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调解还有利于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涉诉群众从诉讼的负担中解脱出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5、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建立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其次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其三是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6、加强基础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人民法庭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功能,努力夯实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