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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一条狗 四人均判刑

  发布时间:2010-04-02 15:46:57


    因想想贪占他人一条狗,进行敲诈勒索。日前,正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辉管制两年。

    今年1月3日下午,正阳县慎水乡农民王辉和刘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无事在村外闲玩,看见王小明和驻军骑着摩托车,车上带着一条狗,王辉便以其带的狗是药自己的狗为由,拉住驻军不让走,让王小明和驻军说出自己的家庭住址, 并威胁索要现金3000元,王小明和驻军被迫从家里拿出3000元钱交给王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被追回,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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