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一个小包,却去敲诈别人的钱财,结果触犯了刑律。日前,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吕志管制两年。
今年1月23日,家住河南省正阳县真阳路的被告人吕志,到真阳镇“源源”宾馆住宿,登记后上楼住宿时,在四楼楼梯口捡到一黑色小手提包,到室内打开一看,包内装有失主盛林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欠条等物品。财迷心窍的吕志,不但不归还失主,便决定敲诈失主。第二天走时用一纸条写上自己的手机号码交给宾馆服务员,告诉服务员盛林来找包时与纸上的电话联系,后又按照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盛林住的地方,将写有自己的手机号码的纸条塞进盛林的院子内。心急如焚的盛林回家后发现纸条,急忙拨通了吕志的电话,吕志开始索要六千元归还手提包,于是从六千元涨至三万元,吕志不同意。经过反复讨价还价,为了要回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欠条等物品,无奈,盛林不得不“同意”给吕志1万元。但是吕志要求盛林必须先把钱打到卡上,才能把包还给盛林,随后吕志给盛林一个银行卡号,盛林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在上海将吕志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且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