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获刑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0日至7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多次提供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所得钱款,并将银行卡上收到的钱款提现到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零钱通或支付宝余额宝里,然后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收款码支付方式予以转移,涉案金额283519元。
调查处理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虽辩称转钱时对方说是他朋友的钱,让其给他过个账,其不知道是犯罪所得。但结合其供述的具体转款细节,每次进入房间内都有多人在帮助上线转款,在转款前后上线会让其转入少量资金验卡以确认卡是否被冻结,其银行卡也出现过被冻结的情况,且在每次操作转账期间都有大量数额不等的资金进入其账户,结合其认知能力、行为次数和手段,其应当知道所转款项系犯罪所得。遂作出以上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并延伸至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施全链条、全方位的打击。广大人民群众在办理银行卡时,银行会让其签订承诺书,规范银行卡的使用,严禁出租、转借,阻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部分群众出于亲情、友情,碍于情面,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甚至帮助操作转账,认为自己未获利,不会受到追究,殊不知已经被他人蒙骗,走上了犯罪道路。在此告诫广大人民群众,本人的银行卡一定不能出租、出借,更不能为了点蝇头小利,帮助他人操作转账,在守护住自己的钱袋子的同时,也防止他人利用自己帮助骗取别人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