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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家无资质经营燃油,夫妻双方被从业禁止案

  发布时间:2022-07-27 09:27:58


长期居家无资质经营燃油,夫妻双方被从业禁止案

【案情简介】 

2021 11 月以来,被告人鲍树仁、汪梅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大林镇范店村范店庄自己家中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调查与处理】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311日以正检刑诉〔20225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梅、鲍树仁犯危险作业罪,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330,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作业罪,判处鲍树仁、汪梅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决定禁止被告人鲍树仁、汪梅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法律分析】

  1. 居家设置油罐、加油设施等无资质销售机动车燃油,虽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但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依法应当认定为危险作业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构成危险作业罪。本案中,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为非法获利,明知经营、储存燃油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在没有办理经营许可,仍长期在家中从事经营、储存燃油。周边有数十家住户,倘若操作不当,难以想象其危害后果。不仅仅严重破坏国家规定的危险品经营、储存管理制度,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因本案中无法查明其经营数额,未发生危害后果,对于其行为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定罪量刑是准确的。如果能够查明期间的经营数额,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择一重罪论。

  2. 综合本案案情,依法对二人决定从业禁止是合法合理的。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足可见,针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设置从业禁止是有法律依据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见诸报端的教师、医生等被从业禁止。从业禁止虽不是刑罚方式之一,但职业或者工作需要行政许可时,完全可以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对被告人决定从业禁止,进而使其无利用职业、工作之便利再犯罪。本案中,危险作业罪设立前,被告人鲍树仁就曾因非法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被行政处罚。但仍不思悔改,法律修改后仍未经批准从事该项活动而案发,其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危险性高,因此,承办法官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二被告人从业禁止令。

    【典型意义】

    需要警醒的是“安全生产”安全是前提,离开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近年来涉及生产领域的安全事故也是常常见诸新闻,其危害后果、惨烈程度令人痛心疾首。我们身边也不乏黑油站,油品质量无法保障损害车辆行使安全,同时也破坏国家对危险品的管理,更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醒大家,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油品,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对危险物品经营者也是一种警示。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危险品是唯一途径,投机取巧势必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法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决定从业禁止,联合应急、公安、司法等部门形成合力,将违法犯罪的经营者拉入生产、经营活动的“黑名单”。

责任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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