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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诈骗犯罪获刑案

  发布时间:2022-07-27 09:12:23


案例类型:刑事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正阳县人民法院

供稿:正阳县人民法院 李向东

审稿:  余黎明

检索主题词: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案例

 

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诈骗犯罪获刑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系某乡镇务农人员,201913月份,被告人王某以办理廉租房的名义,收取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七人人民币共计十六万元,后因办理未果,被害人报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将骗取款项全部退还七被害人。

【调查与处理】

20223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诈骗罪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419,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2629日裁定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行为不属于受他人之托收取居间介绍或好处费、辛苦费的性质。首先,关于廉租房、公租房的申请办理,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出台有明确政策规定,并设立有专门机构审批、办理及管理,对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审核办理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均不得违规办理,更不得买卖;其次,被告人王某系农民身份,其没能力、没条件、也不可能违规帮助他人办理廉租房,同时王某也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钱财(此种行为涉嫌受贿或其他职务犯罪)帮助他人取得廉租房的身份条件;最后,本案证据能够反映出被告人王某也没有途径或能力再找其他人帮忙违规办理廉租房,从而从中收取一定的居间介绍或者好处费。综上,王某虚构能帮助他人办理廉租房的事实和理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特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根据廉租房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审核后需要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但合同相对方通常为政府指定部门或管理机构,王某显然不具备签订租赁合同的条件,其承诺办理廉租房的行为也不能视为一种口头合同,其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县以办理廉租房名义诈骗犯罪案件高发,公安机关已侦破及法院已审结的案件多达几十件,涉及诈骗金额共计上千万元,此类案件被害人涉及人员多,且多半为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群体,甚至不排除其中部分人员本身符合廉租房或公租房申请条件,但由于自己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轻信他人,最终导致房财两空。此类犯罪极大损害了国家惠民政策的公信力,助长社会不正之风舆情,同时对一些原本困难的被害人家庭也是雪上加霜,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今后,在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应注重加大追赃力度,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同时,也要加大普法和政策宣传力度,政法部门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以案说法,让群众了解国家廉租房、公租房政策,不轻信他人,不贪小便宜,不侥幸违规,尽可能降低此类案件发案率,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和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不走样。 


责任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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