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是否缺已破裂的认定
——杨某诉被告张某林里离婚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4民初2410号
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张某林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林于201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9年3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20年7月30日生育儿子杨启航。原告杨某称夫妻共同财产为60,000元存款,被告张某林称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台花生收获机,但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成讼。另原告杨某曾于2021年9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林离婚,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豫1724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缺已破裂
法院裁判要旨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家庭生活中,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显然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原、被告结婚后生育有一子, 应当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原告杨某虽然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故对于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林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原告杨某在2021年已经提起离婚诉讼,间隔八个月后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其第一次提出离婚时婚生子尚未满两周岁,被告张某林也不同意离婚。本案中,原告杨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且被告张某林仍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编写人: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民法院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