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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裁定不予立案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11-04 21:27:28


所谓口头裁定不予立案,就是负责审查立案工作的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进行审查,对于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不属于本院管辖或其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既不予立案受理,又不出具书面裁定,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情形。悉数我院立案庭立案情况,不予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大多下达了不予立案书面裁定书,但也有一些案件因情况使然而只下达了不予立案的口头裁定。以正阳法院为例,从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该院下达口头不予立案裁定100余个。其中属于法院管辖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40余个,占全部口头裁定的40%;而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60余件,占全部的60%。

口头裁定不予立案的问题各地法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就其原因存在一些几个方面:

一、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负责审查立案工作的审判人员,通过全面进行风险提示,正确行使法律释明权,帮助当事人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如当事人起诉的纠纷不是法院主管范围等,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了相关规定,并说明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该纠纷应由何部门予以解决等。当事人表示理解,此时下达口头不予立案裁定,从当事人角度考虑,反而更加有利于当事人。

二、如有些纠纷虽然属法院受理范围,但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或引导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解决等,使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觉主动的放弃起诉。

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量案件涌入司法程序。如若所有来法院咨询起诉的当事人在不符合立案条件时都要悉数作出书面裁定,如此庞杂的裁定文书数量将会使立案庭不堪重负,面对基层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单薄的尴尬,在不损害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分情况下达口头不予立案裁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之道。

对口头裁定不予立案问题的认识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口头裁定不予立案作为一种更加效率的法律手段,在节省司法资源、便民利民的同时,也存在着自身的缺陷与不足。

如若在立案庭工作人员的解释下能明白问题的处理方向或是主动放弃诉讼,此时下达口头不予立案裁定,既能够节约审判资源,同时又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样可以达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这种情形方便快捷,当事人能够接受,应予提倡。而通过上述工作,当事人仍坚持起诉,法院既不予立案受理,又不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只口头告知当事人裁定不予立案的情况,它剥夺了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途径,使当事人告状无门,极易引发更大的冲突与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也就是这种情形,应当予以禁止。

为有效解决口头裁定不予立案问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教育活动,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宗旨意识,始终发扬便民利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把保护诉权作为司法为民的首要任务,站在当事人的位置考虑问题,把人民群众的维权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司法为民的建设成果。

二、加大立案工作公开力度。“阳光立案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立案过程是解决口头裁定不予立案问题的有效途径。在立案大厅公示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和条件,以及不予立案的相关规定,将立案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法院内部监督。个别现象应当是人的问题,而普遍现象那就是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了。针对普遍存在口头裁定不予立案问题,我们应从制度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当事人要求立案、立案庭口头裁定不予立案,当事人以通过两种途径寻求解决,第一,当事人可以向审判监督庭申请复议,审判监督庭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应与立案庭沟通协调,立案庭仍坚持不予立案的,审判监督庭可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做出应予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由立案庭做出书面裁定。第二,赋予当事人对于口头裁定不予立案的上诉权,当事人对口头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并做出裁定。

文章出处:正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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