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300字以内)
(原被告相识已久,并育有一对儿女,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2021年7月份原被告均从外地赶回正阳老家探望两个未成年子女并同居生活,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多年的琐碎生活,夫妻双方难免会发生争执矛盾,彼此更应当加强沟通,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为两个孩子营造一个温暖有爱的家庭环境,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
马某诉吴某团离婚案
正阳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 离婚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离婚。”
案件索引
一审:正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4民初2086号(2022年5月24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09年原告与被告相识,后原被告以男女朋友相处并同居,在同居期间,原告于2010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吴某青,于2017年3月28日生育一女吴某洁,原告和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在正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常有肢体冲突,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指责辱骂孩子,被告对家庭少有付出,经常参与赌博行为,且屡教不改,原告在劝说无果情况下,于2019年2月去外地工作,双方已分居三年有余。2021年,原告无法忍受双方名存实忘的婚姻状态,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并于2021年7月2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直至今日,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仍无和好的可能性,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儿子吴某青、女儿吴梦杰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三、请求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位于正阳县县城);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辩称辩称:一、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一)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有较厚的夫妻感情,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家庭生活和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二)原告本次起诉离婚距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未满一年,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不应离婚;(三)原被告并非长期分居,2021年7月原告回油坊店乡双方共同的家中生活14天,被告特意从外地回来,双方同居生活4天,双方感情较好。二、若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认为一子一女应当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抚养子女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一)两名子女长期都跟随被告及爷爷奶奶生活、上学,与被告更加亲近,如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则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二)子女自己愿意跟随被告生活;(三)被告有住房;(四)被告有较强的经济能力,能够负担两名子女的生活花费;(五)被告抚养孩子不向原告要抚养费。三、房屋是按揭贷款购买,还有大量贷款没有偿还。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如若离婚,子女应当由被告抚养,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团于2009年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双方于2017年3月10日在正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0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吴某青,于2017年3月28日生育一女吴某洁。原告马某曾于2021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豫1724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庭审时,原告马某陈述双方婚后在正阳县城内购买房产一处,但不清楚房屋具体位置;被告吴某团承认双方婚后购买了位于正阳县巨源城市花园二期2号楼1单元402房屋一套,但该房屋系贷款购买,现已装修未入住,购房首付款及装修款均欠有他人外债没有偿还,原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庭审时,被告辩称原被告并非长期分居,2021年7月原告回油坊店乡双方共同的家中生活14天,被告特意从外地回来,双方同居生活4天,对此,原告没有异议且陈述每年都会在暑假时候回去看望两个孩子。
裁判结果
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8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吴某团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已久,并育有一对儿女,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2021年7月份原被告均从外地赶回正阳老家探望两个未成年子女并同居生活,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多年的琐碎生活,夫妻双方难免会发生争执矛盾,彼此更应当加强沟通,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为两个孩子营造一个温暖有爱的家庭环境,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含注释5000字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离婚。”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审判员程瑜
编写人:正阳县人民法院 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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